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8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24,505,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32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2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0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4,602,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
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132%;
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86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同意 124,582,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146%;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85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
《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住所、董事会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4,602,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
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
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132%;
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880%;
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989%。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
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
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