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
江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调整公司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
人民币 58,760.32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58,327.28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经公司对
照自查,进行前述调整后,公司仍然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浙江三星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
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发现《《《《《《《《《《《《《《《《《刘坤明《《《《《《《《《《《《《《《《《《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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