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39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取
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现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计为 1,090.24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4,563,880 股的 1.59%。其中,授予 322.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7.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4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7.46 万份股票
期 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
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
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
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
发表了相关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
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
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
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
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
见。
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
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律师分别
发表了相关意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一)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
期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除前述情形外,参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行权条件: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行权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1,83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39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0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
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不参与该考核;(2)以上
“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上
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
测和实质承诺。
②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行权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0,23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1,99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3,2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针对参与本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2)以上“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久爱致和合并报表数据;(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
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经审计,2023 年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 21,634.36 万
元。故 2023 年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
因此,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适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
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的行权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对应第
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激励计划授予其他 9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行权或
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9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行权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8 名激
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成为 5%以上股东,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需对
该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580,320 份进行注销。第一个行
权期内 4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自愿放弃行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公
司合计需对该 4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3,000 份进行注销。
第二个行权期内 3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自愿放弃行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
行权,公司合计需对该 3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10,100 份进
行注销。
其中,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因成为 5%以上股东,需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580,320 份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
成注销手续。4 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及 3 名激励对象因第
二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需注销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33,100 份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 名,均为公司中
高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下同)、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下同),不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05,580 份,占公司现
有总股本的 0.04%。具体如下:
第三期可 第三期可
获授的股票
行权股票 行权股票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数量 期权占总
(万份)
(万份) 股本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9 名) 101.86 30.5580 0.04%
本次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5 元/股,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可行权期限为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日止。本次行权完成后,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变化。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
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业绩层
面考核未达成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
应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各行权期
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
七、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九、公司监事会意见及律师的法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已届
满且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次 9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
个行权期持有的 305,58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二)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
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