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锁条件成就事宜进行了核查,现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核查意
见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 2,025,535,449.58 元为基数,公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25%。 司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业收入增长率为 55.44%,高于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评估考
核等级,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 152 名激励对
象中 130 人上一年度综合评估
对应等级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得分对应等级为 A/B/C,本期个
A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B 100%
C 得分对应等级为 D,本期个人
D 80%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E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
期已经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
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52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152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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