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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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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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并原则
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
通知时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专门会议。如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
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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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
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
“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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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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