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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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提名工作,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
 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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