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4-03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2023 年度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
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3,512,547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内剩余
股份 97,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53,415,547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总额 30,683,109.4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3415547×0.2)÷153512547≈0.1999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99)÷(1+0)=前收盘价格-0.19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580242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