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
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考核层
面。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为公司核心财务
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
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之一的“医疗器械及生物检测试剂产业化项目”延期是
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的需要,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变更,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医疗器械及生物检测试剂产业化
项目”进行延期。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李映红、胡宗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