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与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的 议 案 》 等 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5 月 29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天。
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
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