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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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31110000E00017402T;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关军律师、唐莉律师为本
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
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
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海证券所官方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
披露。
阳区高碑店路 1358 号开始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自然女士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
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人,代表股份 20,029,24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17,080,000 股的 3.25%。以上通
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3 人,代
表股份 138,404,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3%。
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
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
票、监票的全过程。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0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 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4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3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6.13%;反对 6,942,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6 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6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7 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426,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8 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378,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9 关于公司子公司向金额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主体申请办理融资授信额
度及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306,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
反对票 7,0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9%;反对 7,09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1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0,608,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
反对票 7,796,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8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3.19%;反对 7,79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11 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2,076,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8.24%;反对 6,3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已由公司依法公告,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依法获
得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除上述目的外,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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