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
整获取场地方式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峰岹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峰岹科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
方式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90,85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44.97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846.1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
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2]000195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金
高性能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合计 55,544.00 55,544.00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二)本次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的情况
募投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由实施主
体峰岧上海通过购置房产的方式获取募投项目所需的场所,应拟购买房产坐落地
所在行政区对不动产购买方注册地址的要求,本项目获取场地方式调整为由峰岧
上海下设全资子公司获取该募投项目所需场所。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
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
峰岧上海拟通过购置房产的方式获取募投项目所需的场所,原计划实施地点为上
海市嘉定区,原获取场地方式为峰岧上海拟通过购置房产的方式以获取募投项目
所需的场所。为了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
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研发需求,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当地行政区对购买方注册地
址的要求,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获取场所的地域范围扩大至上海市其他区域,将
实施地点从上海市嘉定区变更为上海市,获取场地方式调整为由峰岧上海下设全
资子公司获取该募投项目所需场所,从而尽快获取募投项目所需的场所,加快募
投项目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系基于募投项目的
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
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并结
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的议
案》。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调
整获取场地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
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蛁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获取场地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严 胜 孙允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