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平;
第二条 原则和要求
愿的原则。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
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公开披露。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财务资助。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审批程序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
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
告下列内容: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
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
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条 职责与分工
提供财务资助的,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审
批程序;
合理的风险预测,论证提供财务资助的财务可行性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行性论证;
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及
时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合理解决建议;
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其拟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资助事项,须经公司董
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性。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并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持续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如因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较大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