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6月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
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9:25,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452人,代表股份386,87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671人,代表股份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7人,代表
股份124,995,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
亲自出席会议4人(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林青女士因工
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
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08,394,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85%;反对 1,638,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52,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38%;反对 1,55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57,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43%;反对 1,551,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66,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50%;反对 1,549,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表决结果:同意 1,108,889,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31%;反对 1,173,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585,94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68%;反对 1,173,3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4%;弃权 23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
表决结果:同意 1,107,301,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01%;反对 2,7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98,66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73%;反对 2,725,4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9%;弃权 27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
表决结果:同意1,108,476,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9%;反对1,57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8,561,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36%;反对1,49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46,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23%;反对 1,500,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86,226,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320%;反对 23,830,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463%;弃权 24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