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六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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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