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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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24-024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5,776,088 股
  ?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352 元/股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九届二十
四次董事会、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工作
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776,088 股,并根据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储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 2021-006 号),公司收到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0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临 2021-015
号)。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划授予结果的公告》(临 2021-048 号),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购注销实施公告》
       (临 2022-088 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完成注销。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销实施公告》(临 2023-042 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完成注销。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批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为:“1、解除限售前
一年度(即 2023 年)中储股份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3 年)中储股份归母扣非净利润较
(即 2023 年)中储股份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为正,且达到集团下达指标分解
至公司的考核要求。”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公司未满足解
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不计利息)予以回购。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
率为 5.91%,未达到同行业均值 8.06%及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8.5%;公司 2023 年度归母
扣非净利润较 2019 年复合增长率为 80.06%,高于 35%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74%;
公司 2023 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为正。由于公司 2023 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
率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第二批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
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授予
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
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
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1 人由于工作调动、退休原因已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回购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如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到期终止单方面不再续约,或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导致
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授予未解除限售
部分、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回购价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由于主动离职原因已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二)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776,088 股。
  (三)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权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公
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9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实施
完毕。
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1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实
施完毕。
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实施完
毕。
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8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实施
完毕。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2 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2 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649,086         -5,776,088     4,872,99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170,079,582           0        2,170,079,582
       合计      2,180,728,668       -5,776,088   2,174,952,580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回购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无需进一步的批准和授权,且该等已经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确定和回购的资金来
源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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