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 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9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年6月7日
? 股 权 激 励 权 益 授 予 数 量 : 3,768.0940 万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6月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
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陈文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
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 8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 名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生益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521 人调整为
子公司)任职的公司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中重新进
行分配(不含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量
不变。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6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01元/股的
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
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
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6月7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24年6月7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
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
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20%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40%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40%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属期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属期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
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第二类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股
(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预留部分 3,910,118 9.40% 0.47%
合计 41,591,058 100.00% 5.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
(三)除8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以及1名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2024年6月7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
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6 月 7 日为
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3,768.09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
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计报告为准。
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首次授予确定的授
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
行授予。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