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十届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董事会十届四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曾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