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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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计
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指定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或有其他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关联委员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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