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股东大会上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
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除上述第(一)(三)(八)项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出现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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