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 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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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4-04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任飞、艾轶伦、李奇胜、李超、姜宏涛、
王天明、王劲、孙卫良:
  经查,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海南橡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海南橡胶的橡胶产品盘亏,公司对其
相关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海南橡胶相关年
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海南橡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
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任飞、艾轶伦,时任总经理李
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时任财务总监王劲、孙卫良,未勤勉尽责,对公
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
实有关要求,并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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