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
申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电科 50%股权,向维保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物业
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本次核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本次重组各方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
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累计交易数量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性质
(股)
累 计 买 入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
累 计 买 入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
累 计 买 入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范昀之配偶
针对上述交易,印祯民、范昀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
及承诺函:
“1、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
人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
除上述交易行为之外,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以本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其
他交易行为;
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
处分的权益;
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期间,不再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承
诺将就上述买卖申通地铁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申通地铁所有,并将继续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
幕信息买卖申通地铁股票。”
针对上述交易,王樱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及承诺函:
“1、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
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除上述交易行为之外,本人于自查期间不
存在以本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其他交易行为;
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
处分的权益;
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期间,不再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承
诺将就上述买卖申通地铁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申通地铁所有,并将继续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
幕信息买卖申通地铁股票。”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交易性质 累计交易数量
(股)
合 计 买 入
国泰君安证券 3,140,500 股
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卖 出
注:上述交易包含国泰君安自营、资管等账户。
针对上述交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
项出具了说明:
“本公司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
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申通地铁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
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申通地铁股票。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
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
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
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
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
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耿志伟 刘鹏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