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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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祥龙电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
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
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形成评价意见后,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
核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其执业质量
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
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
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发
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反
馈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
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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