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尹德军)

证券之星 2024-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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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 人 尹 德 军 ,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名人杭 州 聚合顺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会提 名为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
三 届董事 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立 董事
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 在任 何 影 响本人担任杭 州 聚合顺新材 料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      :
   一 、本人具各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5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会计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被提名人 己经 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认可 的相关培训
证 明材料 (如 有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 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以及
公司规 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 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
规定 (如 适用 );
    (三 )中 国证监 会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事 管 理 办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自律 监 管规 则 以及 公 司 章程 有关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和
条件 的相关规定      ;
    (四   )中 共 中央纪委 、 中共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 理 公司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通 知》的规定 (如 适用 );
    (五 )中 共 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 一 步规 范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
业 兼职 (任 职 )问 题 的意见 》 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六 )中 共 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 设 的意见 》 的相 关规定 (如 适用 );
        (七 )中 国人 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 引 》等 的相关规 定 (如 适用 );
        (八 )中 国证监会 《证 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 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 办法 》等 的相关规 定 (如 适用 );
        (九 )《 银彳
               亍业 金融 机构董事 (理 事 )和 高级管 理人 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管理 规定》 《保险机构独 立 董事 管 理 办法 》等 的相关规定 (如 适
用 );
        (十   )其 他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 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各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 员及其配偶 、父
母 、子女 、主要 社会关系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兄弟姐
妹 的配偶 、配偶 的父母 、配偶 的兄弟姐妹 、子 女的配偶 、子女配
偶 的父母等 );
        (二   )直 接 或者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三 )在 直 接或 者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 份 5%以 上 的
股 东或者在 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 的人 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
女   ;
        (四   )在 上 市公司控股股 东 、实 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
人 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五 )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
附属 企业 有 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人员 ,或 者在有重大 业 务往来 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 东 、实 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
      (六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
属企业提 供财务 、法 律 、 咨询 、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但不 限
于提供服 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
告 上 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 理 人 员及 主 要 负责人           ;
      (七 )最 近       12个 月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人无 下列不 良记录           :
      (一   )最 近 36个 月 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 罚的         ;
      (二   )因 涉嫌 证 券期货违法犯 罪 ,被 中国证监会 立 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 机 关 立 案侦查 ,尚 未有 明确结论 意 见 的            ;
      (三 )最 近       36个 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3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的     ;
      (四   )存 在重大失 信等不 良记录         ;
      (五 )本 所认 定 的其他情形 。
     五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 自出
席 也不 委 托 其他 董事 出席 董事 会会 议 被 董事 会 提 议 召开股 东大
会 予 以解 除职务 的人员 ,如 是 ,需 说 明 自解 除职务之 日起是 否届
满   12个 月 。
     六 、包括杭 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司在 内 ,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家 ;本 人在杭州聚合顺 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
   本 人 己经 通 过 杭 州 聚合 顺 新 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三 届董事
会提名委 员会 资格 审查 ,本 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可能
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 关系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 自
律监管指引第    l号 ——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上述 声 明真实 、完 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守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的监管   ,
确 保有足够 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司主
要股 东 、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
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根 据相关规定辞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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