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茲 通 告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四)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阜 成
門 北 大 街 6 號(c 幢)3 層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四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臨 時 股 東 大 會」),以 審 議 及 批 准 下 列 事 宜:
普通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宮宇飛
董事長
中 國 北 京,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六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宮 宇 飛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唐 超 雄
先 生、馬 冰 岩 先 生、王 雪 蓮 女 士 和 陳 傑 女 士;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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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四)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暫 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不 接 受 任 何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為
符 合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資 格,所 有 H 股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之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是 否 為 股 東)作 為 其 股 東 代 理 人 代 其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代 其 投 票。
法 人,則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六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三)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備 置 於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就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而 言),方 為 有 效。如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由 委 託 人 以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簽 署,則 該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須 經 公 證 人 核 證。經
公 證 人 核 證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連 同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須 於 該 表 格 所 述 時 間,
送 呈 指 定 地 點。
任 何 人 士,均 可 代 表 委 託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參 會 表 決 方 式。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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