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 迪威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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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4-016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 元
(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94,667,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 1,228,278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4,490,906.06 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 2023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例为 31.24%。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3,438,722×0.23)÷194,667,000≈0.228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8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南京迪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李跃玲、张洪、南京南迪威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持股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20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68553220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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