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8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05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
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4514.66 万元(暂计
至 2024 年 6 月 5 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涉案金额 进展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调解结果
号 (元) 情况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 953594.34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新野纺织、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 2024 新疆宇华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股份有限 借款 已 调
公司新野 合同 解
初 1879 新疆锦域 20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支行 纠纷
号 纺织有限 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公司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
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
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6568 元,减半收取计 9828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
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 904332.26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野纺织、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 2024 新疆宇华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20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股份有限 借款 已 调
公司新野 合同 解
初 1880 新疆锦域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
支行 纠纷
号 纺织有限 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
公司 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
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
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6322 元,减半收取计 9816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
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83000000 元,利息 2881358.97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野纺织、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 2024 新疆宇华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73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股份有限 借款 已 调
公司新野 合同 解
初 1881 新疆锦域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
支行 纠纷
号 纺织有限 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
公司 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
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
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471208 元,减半收取计 235604 元,保全费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88000000 元,利息 3086760.56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野纺织、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 2024 新疆宇华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78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股份有限 借款 已 调
公司新野 合同 解
民 初 新疆锦域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
支行 纠纷
公司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
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
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497234 元,减半收取计 248617 元,保全费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 1925191.01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新野纺织、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疆宇华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纺织科技
( 2024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 国 银 行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40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股 份 有 限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公 司 新 野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
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企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集团股份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
有限公司
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
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
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301428 元,减半收取计 150714 元,保全费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
行借款本金 42998862.5 元及利息,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的利息为 2493254.6 元,2024 年 4 月 26 日起的利息按
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新野纺织、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
新野县汉
( 2024 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 国 光 大 凤纺织销 金 融
) 豫 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
银 行 股 份 售有限公 借 款 已 判
有 限 公 司 司、南阳市 合 同 决
初 2146 公司南阳分行有权对被告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南阳分行 新 兴 产 业 纠纷
号 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三国
投资集团
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05493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23)新野县不动产证明
第 0001826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9260 元,减半收取计 134630 元,保全费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新野纺织、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新疆宇华
人民币 755000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纺织科技
( 2024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带清偿责任。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新野纺织、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新疆宇华
人民币 905000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纺织科技
( 2024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带清偿责任。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新野纺织、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新疆宇华
人民币 872000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纺织科技
( 2024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带清偿责任。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新野纺织、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新疆宇华
人民币 890000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纺织科技
( 2024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带清偿责任。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人民币 949293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新野纺织、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新疆宇华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纺织科技
( 2024 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带清偿责任。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22)新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土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股份
案件受理费 536700 元,减半收取计 268350 元,保全费
有限公司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 7 天内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人民币 55000000 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
新野纺织、
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新疆宇华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纺织科技
( 2024 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
中 国 工 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带清偿责任。
银 行 股 份 新疆锦域 借 款 已 调
有 限 公 司 纺织有限 合 同 解
民 初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22)新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天冠生物
(土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股份
案件受理费 329000 元,减半收取计 164500 元,保全费
有限公司
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借款
本金 1447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4 年 4 月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
( 2024 新野纺织、
中国农业 金融 清之日止)。
) 豫 新野县汉
银行股份 借 款 149,771,800.0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对被告河 已 调
有限公司 合同 0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 解
民 初 售有限公
新野支行 纠纷 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
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395325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