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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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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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碧兴物联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碧兴物联”)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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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碧兴物联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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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
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
为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
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以 2024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4.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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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六)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
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4.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碧兴物
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碧兴物联科
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
划的有关事宜。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授
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6 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应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且授予日须为交易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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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碧兴物联 2023 年度《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L1022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4]第 ZL10220 号)以及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章程》、公司和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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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公开网络查询,碧兴物联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规定;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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