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2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6 日。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股票期权 664.00 万份,限制性股票 772.00 万股。
? 首次行权/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92 元/份,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95 元/股。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664.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7.92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772.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95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6 月 7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4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
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
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
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首次授予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95 元/股。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情况如下表所示: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首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份)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9 人) 654.00 98.49% 0.72%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90 人) 664.00 100.00% 0.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量的比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
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118.00 15.28% 0.13%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9 人) 654.00 84.72% 0.72%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93 人) 772.00 100.00% 0.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实施的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或者以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或者以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以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或者以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
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不合格”两档。 个人层面行权/
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
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个人行权比例行权,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
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按
照个人行权比例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注销;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他人员。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64.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7.92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72.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和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
(一)股票期权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
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6 月 6 日
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行权日的期限)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期权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二)限制性股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
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首次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4
年6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4.40元/股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权日、授予/行权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
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
续。
七、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