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 国机汽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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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
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还包括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
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
治理制度及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还包
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
及公司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职责还包括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
董事会授权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公司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其他委员可以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
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的事项,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
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公司重
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
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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