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人力资源及被考评人员等
有关资料及会议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
地区、同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考核;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应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采用书面述职或组织述职会形式进
行工作总结;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考核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应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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