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
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
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
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减少
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和数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
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站
(http://sns.sseinfo.com/)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
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
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
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特定对象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
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
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
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特定对象应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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