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9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7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 元(含税),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20,771,00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 890,978 股股份,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19,880,023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93,916,016.1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19,880,023×0.70)÷420,771,001≈0.6985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 0.698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闽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持股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6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3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7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2-3357677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