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股份: 聚辰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业经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之日前,因回购股份/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股权激
励授予股份归属/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8,699,212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 1,357,521 股,本次利润分配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
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业务办理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为 1,357,521 股,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
   鉴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前述公式中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7,341,691×0.2)÷158,699,212≈0.20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海天壕科技有限公司、聚辰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北京珞珈天壕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与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根据“财税[2015]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0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自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3)根据“财税[2014]81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股东,其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统一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相关股东自行缴纳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辰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