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4-033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北
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以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 元(含税),公司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3,413,344 股,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量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股数为 151,997,828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虚拟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51,997,828×0.23)÷153,413,344≈0.22788 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78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陈继锋、杨诺、张苏来、钟书进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
件规定的限售股。)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821079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