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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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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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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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01G20230544-02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6月6日14点30分在江
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
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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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
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www.hkex.com.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6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表共计1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1,525,775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0.29%。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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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涉及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2024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的议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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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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