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8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0085 债券简称:通 22 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0 日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9.05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
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
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501,977,571 股扣减回
购股份 20,082,326 股后的股份 4,481,895,2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9.05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4,056,115,196.72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20,082,326 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
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4,481,895,245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 ( 4,481,895,245×0.905 )
÷4,501,977,571≈0.901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01)÷(1+0)=
(前收盘价格-0.90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926)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9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68555
联系邮箱:zqb@tongwei.com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