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 华懋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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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
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26,094,122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已 回 购 股 份 11,859,594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份 数 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14,234,528×0.20)÷326,094,122≈0.19 元/股
     根据本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度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1+0)=前收盘价格
-0.1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财税【2014】81 号)执行,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对于
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7795188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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