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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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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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