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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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9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1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065,083,794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 7,566,008 股后,以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 1,057,517,786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23,007,114.4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57,517,786×0.4)÷1,065,083,794≈0.3972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972)÷(1+0)=(前收盘价格-0.3972)元/
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邓文先生、唐璐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
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
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2808166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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