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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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中绿电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48562       债券简称:23 绿电 G1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 号),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4,081,632 股,
发行价格为 8.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94.24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 17,569,888.2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伙)审验,并出具了《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G11548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
司本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青海乌图美仁 7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和青海茫崖 50 万千瓦风力
发电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相关子公司在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西宁
市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
构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
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初始存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用途       储余额(人

                                                   民币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               青海乌图美仁70万千瓦
    鲁能新能源(集             151111010
     团)有限公司             40029276
               市中支行                 5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
    青海格尔木鲁能             280400010   青海乌图美仁70万千瓦
    新能源有限公司             40029555      光伏发电项目
               市城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青海茫崖鲁能新             105073051   青海茫崖50万千瓦风力
     能源有限公司                104         发电项目
               行营业部
  注: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营业部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故由有管辖权的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实际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
及鲁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茫崖鲁能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
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
定一致。
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
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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