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 海信视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第二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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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信视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职责
内事项的基础管理、议案提报、督办实施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提名委
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个人情况等资料,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应不
晚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
委员会认可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
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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