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委员会”、
“委员会”
),并制定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委
员会职责内事项的基础管理、议案提报、督办实施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负责本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不晚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应当回
避。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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