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川君律股字[2024]JH028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
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四川
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的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30 在成都富力丽思卡尔顿
酒店(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 269 号)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进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08,770,026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
数的 63.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等人员通过
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第 1 至
表决情况:同意 319,990,2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6%;反对 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64%;9,4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9,993,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7%;反对 9,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259%;9,5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9,993,7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7%;反对 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268%;9,4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2,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0%;弃权 1,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38%;9,9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9,992,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4%;反对 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172%;9,4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948,8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7%;反对 54,0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8%;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84%;54,05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3,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25%;10,0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3,6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25%;10,0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4,1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0%;反对 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 弃 权 2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68%;9,4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4,1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0%;反对 9,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 弃 权 2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68%;9,4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0,000,5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8%;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0%; 弃 权 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56%;13,1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2,648,1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6983%;反对 7,365,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016%;弃权 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2146%;7,365,500 股反对,
占 63.7844%;100 股弃权,占 0.001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2,663,4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7031%;反对 7,35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968%;弃权 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3471%;7,350,200 股反对,
占 63.6519%;100 股弃权,占 0.001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990,2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0%;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64%;13,000 股反对,占
表决结果:通过。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199,2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55%。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33,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2.9471%。)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356,6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46%。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90,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3103%。)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449,98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38%。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83,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1182%。)
表决结果:通过。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8,297,2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358%。)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522,2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64%。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55,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7437%。)
表决结果: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492,1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025,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1637%。)
表决结果: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312,41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08%。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6,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9269%。)
表决结果: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9,909,0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72%。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4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934%。)
表决结果:通过。
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318,434,25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3221%。)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公布了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