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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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 惠州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施,期限尚未届满;
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经
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
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
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会议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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