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35,052,9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556,885.5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滨
海新区沥海街道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
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
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5-82027721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