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400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
,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369,092,878 股扣
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359,645 股后的股份数量
发现金红利 87,295,975.92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
。
公司本次仅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上述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651)÷(1+0)=(前收盘价格-0.2365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0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0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2160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60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0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5-83438860
联系邮箱:zqfw@ellassay.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立城大厦 B 座 12 楼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