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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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28)。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445,264,737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金红利 1,196,558,102.9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3,418,737,437×0.35)÷3,445,264,737≈0.35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1+0)=前收盘价格-0.35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             股东名称           证券账户         股份性质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
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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