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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建议,应提
交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建议,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选择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绩效评价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等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应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
员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人选的,由
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
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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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