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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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人选
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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