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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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美药业”)股东邱宇先生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与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协议将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到期。2024 年 6 月 4 日,邱宇先生和中恒集团签署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至 2026 年 6 月 7 日。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股东邱宇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根据该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 36 个月。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股东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
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 14 个月至 2024 年
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
号:2020-002)、《关于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暨实际
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甲方系莱美药业的合法股东,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的全部股份(截至目前,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 118,254,000 股)所
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1.20%)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行使。相关表决权事宜委托乙方如下:
  委托的股份包括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 业的全
部股份,及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和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增加的直接持有的股份。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因主动减持股份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
持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
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减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
托乙方行使。
  甲方将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
有权代表甲方在莱美药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公司的
经营决策、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
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上述委托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至 2026 年 6 月 7 日止。到期后,如
需继续委托,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新的委托书。
  尽管有前述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
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表决权委托协议;
  (2)乙方滥用甲方委托的表决权作出严重损害甲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莱美药业股东大会的相
关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无需再征得甲方同意或授权。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三、本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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